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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角下的税收征管探析
来源:阿拉善盟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04-14 09:55
 
     阿拉善盟作为古丝绸之路北道的重要节点,是古草原丝绸之路重要通道。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 “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阿拉善盟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阿拉善盟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一带一路”战略下的阿拉善 
    阿拉善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部,是内蒙古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盟市,全盟共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万,辖3个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和4个省级开发区,共30个苏木(镇)、198个嘎查(村),沙漠、戈壁、荒漠草原各占三分之一,虽地域偏僻,人口稀少,但地上地下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广阔,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阿拉善盟资源较为丰富,已发现煤、盐、硝、铁、金、花岗岩等86种矿产,新近发现的超大型晶质大鳞片石墨矿、石油、天然气、稀土等资源极具开发价值。全盟尚有81.5%的国土面积未做地质详查。阿拉善盟区位交通独特。北与蒙古国交界735公里(约占中蒙边境线总长的六分之一),西与甘肃省的河西走廊主要城市毗邻,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沿黄城市群相连。位于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两大国际走廊和国内陇海兰新经济带、呼包银榆经济区的交汇处,地处承东启西、北开南联、厚积薄发的优越位置。临河至哈密铁路横穿阿拉善盟北部,架起了新疆与华北、环渤海地区的铁路运输新桥梁,是阿拉善最便捷的出疆达海通道,向西可通过阿拉山口直抵中亚乃至欧洲,向东可抵达天津港。同时阿拉善正在规划建设乌力吉-巴彦浩特-中卫铁路,向南可通过宝鸡铁路枢纽抵达长江经济带;规划的策克-乌兰巴托-新西伯利亚-莫斯科铁路,一直可抵达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这样,阿拉善将成为东西、南北两条铁路大动脉的交汇点,使我国北方地区西至中亚、北接蒙古、东连三北、南入川渝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同时,阿拉善盟是全国首个通勤航空试点和县县通飞机的地市级行政区,盟内三旗通勤机场和军用鼎新机场与周边银川、中卫、乌海、巴彦淖尔机场共同形成了八个机场互补的空运网络。随着北京至新疆高速公路、巴彦浩特至银川快速铁路、通勤机场升级国家支线机场等一大批规划项目的落地建设,阿拉善的区位交通优势将会更加凸显,必将成为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中俄蒙经济走廊的重要通道。 
    阿拉善盟开放条件成熟。拥有沿边开发开放的两大门户——策克-西伯库伦口岸和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对内辐射陕甘宁蒙青等省区乃至西北、华北、华中地区,对外辐射蒙古国五个矿产资源、畜产品富集的省。策克口岸是内蒙古第三大、全国第四大常年开放陆路口岸,口岸开关20多年来累计过货7700多万吨,实现贸易额40亿美元。乌力吉公路口岸各项基础建设正在全面推进,预计2017年底正式通关。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陆港已实现区域通关。阿拉善盟充分发挥与蒙古国地域相连、文化相通的优势,着力推进双边政府合作和民间往来,开展了双边贸易、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友好城市缔结等多项合作,交流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开放发展基础更加牢固。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阿拉善盟已逐步从开放的末梢走向开放的前沿,逐渐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向北开放的新“桥头堡”、向西开放的“西大门”。目前已有9户企业(其中地税管户1户)在蒙古通过建立营销渠道、办厂、对外劳务合作等方式开展了投资活动,主要集中在煤炭采选和进出口。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企业“走出去”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便捷地获得纳税服务等方面有了更新更高的期待。但是目前,受体制、机制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税务部门在服务企业“走出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管体系不够健全。在现行征管模式下,“走出去”的企业没有被单独作为一类纳税人进行管理,未建立起适合“走出去”企业特点的专业化征管方式。一是管理规程有待完善。对居民企业对外投资方面缺乏程序化、制度化的管理规程,税务部门不能主动获取其真实的财务信息以及纳税信息,只能被动地开展工作。二是未形成国际税收协调网络。目前对内没有形成有效的跨境税源动态化监督管理体系,对外没有形成“走出去”企业与蒙古等国家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相互制约体系,导致对“走出去”缺乏有效监管。 
    (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一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现存相关法律级次较低,目前我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方面最高法律依据仍然是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其在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方面,起到的只是一般指导性作用,缺少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导致在税收情报工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力支撑。二是涉税信息交互机制不健全。政府各部门间缺少有效的配合。目前没有建立与海关、银行、商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统一平台,获取信息滞后。三是税收信息的收发未全面实现网络化、自动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在并没有建立起犹如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第三方信息申报”等制度,使得我们的税收情报工作继续保持了效率低下的状态,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利用。信息沟通程度不畅,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三)专业化管理团队缺乏。国际税务管理专业性、政策性强、要求高,尤其是涉外税收,业务范围涉及税收、审计、财务、金融、外语和信息化等多方面,需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符合这些工作要求的税务干部本来就不多, 且多集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级税务机关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中层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人才非常缺乏,加上目前没有涉外税收专业机构,仅靠税政部门负责,以阿盟地税局为例,盟局税政科现有干部职工3名,负责对口区局3个处室的工作,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征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我国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税收征管面对的纳税人情况更为复杂,征收对象和税源控制更为多样化,计税依据的计算更为技术化,这都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和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以阿盟为例,虽然经过近两年的征管改革,阿盟地税局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大数据、大平台、大应用”为抓手,全力打造“三大体系、三位一体”征管架构,通过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形成服务、征管、监督三位一体的信息管税新模式,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很多项目目前正处于研究推进阶段,与税收征管国际化要求仍有很大差距。 
    (五)纳税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较多,这些国家当前的税制以及今后税制可能的变动,都是税务机关需要关注的,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基础。随着对外投资的扩大,我们的纳税服务也必须向国际水准看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纳税服务方面还存在法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存在障碍、社会化纳税服务不完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以阿盟为例,全盟现有办税服务厅9个,共有一线征收人员43人,其中:正式干部16人,占总人数的38%;临时工作人员27人,占总人数的62%,受临时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且业务水平有限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应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税收对策建议 
    伴随着更多企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也不断增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帮助企业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及税收政策,是税务机关应该加强的“功课”。针对当前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税收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等做出必要规范,并明确规定涉及海外投资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加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时有法可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修改不利于促进对外投资的条款,优化税收抵免制度,增加税收优惠举措,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取消有关“依顺序”规定,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由税务机关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同时,尽快制定避税港对策税制、资本弱化对策税制、受控外国公司对策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对策制度、限制成本分摊协议对策税制等一系列的反避税专门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建立专门的跨国税源管理机构。在关于国际税务业务的管理机构设置上扭转多头管理的局面,将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统一纳入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管理,由国际税收业务专员专门统管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争端,帮助企业防范海外税收风险,防止激励性税收政策被滥用。 
    (三)打造国际税收征管专业人才队伍。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领军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以及“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等活动,由总局、区局至盟市局自上而下打造一支熟悉境外投资业务,能综合运用国际贸易、会计、法律、税收等领域知识处理实际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定期开展多种涉外专门业务培训,同时注重与从事涉外税收业务的中介机构沟通交流,自上而下、自内而外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做好涉外税收管理服务人才准备。 
    (四)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一方面,建立事前自主风险预警和跟踪反馈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借助互联网优势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网站,收集跨国企业的纳税基本信息、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申请交换的功能。另一方面,加强对情报的增值利用,成立情报分析部门,专门从事涉税情报的归集、整理和分析。负责对外部涉税情报与内部的征管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比对,做好对外来情报的核查、对外提出专项情报请求及提供自动和自发情报。充分发挥情报交换在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 
    (五)提高税收征管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反避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税收情报交换、“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等始终,贯穿于不同事项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走出去”企业跨境税务风险预警体系,根据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相关内外部信息设定风险监控指标,通过预警信息评析潜在跨境税务风险,排查反馈风险应对结果。推进外派税务专员制度,参照发达国家经验,在境外投资集中的地区派驻税务专员,搜集这些国家涉税相关信息,分析对本国企业的影响,充分掌握相关国家的税收信息,为企业维权提供明确方向和详细指导。 
    (六)搭建多方联动服务平台。要加大与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的沟通协作力度,通过送政策、广纳谏、重答疑等方式,搭建集“形势研讨、政策解读、税企互动” 于一体的多方联动平台,深化服务“走出去”企业工作联席机制,实行问题台账制、落实销号制,达到各方信息共享、措施互补的效果, 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七)提高涉外纳税服务水平。一是要深化税收政策宣传。通过12366纳税服务专线、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办税场所显示屏等不定期宣传税收热点、焦点问题,宣传解读“一带一路”交汇点中的税收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沿线国家税收政策。二是加强调研,深入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了解情况,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反映涉税问题,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更多的税收优惠。三是拓展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境内外中介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由税务部门牵头,组织境内外中介机构、科研院校等的专业人士,形成高水平的“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专家团队,协助企业解决跨境税务疑难、复杂问题。四是推动建立“走出去”企业维权组织。突出税务机关和税务专员主导,充分利用中介等资源的专业优势,推进企业协同互助,形成国际税收维权合力,进一步提升维权效果。 
    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国际资源必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新常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工作主要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必须适应“走出去”企业日益增多、对外投资规模不断增大的新形势,尽快转变理念,调整思路、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全球运营的税收服务,积极创造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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