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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税政管理一处
发布时间:2017-01-25 10:32
 

     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以来,我区地税系统陆续承担了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基金的征收任务,经过全系统地税干部多年共同的努力,各项规费基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我区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工作情况

      (一)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的历史变化。1995年,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9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7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税部门开始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逐步改为国税部门征收。

      2004年,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省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005年,为了促进全区水利事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征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电力行业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代征)。

      自2005年自治区总工会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部分行业工会经费。2012年,自治区总工会和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由过去的部分行业部分比例代征改为全额全覆盖代征工会经费。

      2009年,为了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2014年12月1日停征,

      (二)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的收入情况。1995年以来,我区地税部门累计代征各项规费基金723.85亿元,其中,地方教育附加120.75亿元,文化事业建设费3.6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39亿元,工会经费43.31亿元,水利建设基金116.57亿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419.24亿元,有力保障了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了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区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税代征规费基金的立法层次较低,基本上都是以规范性文件作为代征依据。我区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规费基金,没有一项是通过自治区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的,最高层级也就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导致我们在具体征管过程中依法征收的依据和手段刚性不足。

      (二)征收主体与处罚主体脱节,给代征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从而影响规费基金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实践中,地税代征工作只有征收权,没有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遇到缴费人拒缴、少缴或故意拖欠缴纳规费基金现象时,作为地税局只能按政策进行催缴,不能进行处罚或强制执行,这样就容易造成个别缴费人出现主观上少缴或不缴的现象。

      (三)地税部门与委托部门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造成工作效率低。代征部门与委托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征管软件和部门间相互沟通连接的信息网络渠道和机制,造成基础信息收集难、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导致工作效率低,征收难度大。

      (四)对规费基金的征管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作为征收主体的地税部门,虽然区局三令五申强调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税费并重,坚持同征同管,但是仍有部分基层单位对规费基金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收税,把规费基金置于次要位置。从缴纳主体的缴费人来看,一些缴费主体对规费基金缴纳认识不到位,认为企业把申报的税款全缴了就行了,存在着故意少缴或拖欠规费基金的现象。

      三、完善我区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加大对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的立法,建议自治区人大、政府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主席令的形式制定规费基金征缴管理办法,以系统的法律法规规范规费基金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地税部门代征规费基金的法律保障。

      (二)赋予地税部门对代征规费基金的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解决一直以来困扰地税部门代征工作的问题。目前,没有一项代征的规费基金赋予地税部门有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如,对于拒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进行执行;对于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提交工会进行处罚和强制执行;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处罚和强制执行。实践中我们发现,如果征收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整个征收工作是很难衔接上的,建议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征政策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征管实际,赋予地税部门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以便于强化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税费并重的理念,切实提高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地税部门对规费基金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局对加强规费基金征管工作的要求,把规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做到税收与规费基金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要结合税法宣传,加大对规费基金政策的宣传力度,转变缴费人观念,提高缴费人遵从度,降低缴费人抵触情绪,使规费基金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完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部门协作长效机制。随着信息化建设和进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地税部门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加大互联网+规费基金的建设,实行信息管费。要建立地税部门与相关委托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相关征管软件,加强部门间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规费基金代征工作的效率。同时各级地税部门都要与财政、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代征工作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优势,积极向自治区政府争取代征新的政府性规费基金。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地税部门的主体税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交由国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减少,利用这一契机,可以向自治区政府争取代征一些新的政府性规费基金,这样,既可以发挥地税部门的征管优势和经验,又可以为自治区政府增加地方非税收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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