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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信息管税
来源: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地税
发布时间:2016-10-10 15:12
 
     随着互联网、手机APP、云计算等网络工具的蓬勃发展,单纯依靠企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进户查账等传统税收工作方式已远远满足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笔者拟就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管税与税收征管现代化做粗浅探讨。
      一、大数据:信息管税的机遇和挑战
     (一)大数据带给税务工作的机遇
      一是税收统计数据较过去准确。过去税务工作人为痕迹较大,数据处理受统计口径、方法的干扰较多,而在大数据时代,利用各种宏观和微观信息及云技术,可以测算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数据,为各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大数据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对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意义重大。另外,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房产税能否顺利出台等等也需要建立在信息数据畅通与处理技术科学的基础之上。
      二是税法、税收政策普及度高。替代过去通过办税大厅发送税收宣传资料的方式,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微信、网络等平台开展税法宣传,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关注度更高。对于偷、逃税款等典型案件以图文形式发布,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引发关注,事件还原度高,震慑力强,有力地增强了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意识。另外,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第一时间将政策变更和税收优惠信息告知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及早享受改革和政策红利,避免了因为对政策知晓不及时造成的税收征纳数据不准确,而后续准确的数据处理也是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改政策的指南针。
      三是推进税收信息化进程,有助于信息共享。虽然我国较早时间便提出了信息管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以人力为主。一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涉税部门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及其不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有的仅仅是一些靠政府、税务机关零散的文件或会议; 另一方面,不同涉税部门之间建立的纳税人信息相对独立,部门间各自为政或是强调保密而拒绝提供给第三方,没有一个有效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与机制,这与大数据时代对信息管税的要求有着很大的差距。大数据时代下,建立税务数据共享平台已经成为了刚性需求。在税务、工商、银行、公安、海关、外汇、房产和车船管理等部门间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对全面整合纳税人信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减少或避免“信息孤岛”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及数据共享的责任,为信息管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将电子商务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范围,厘清征纳各方的权责关系; 以数据及其分析为基础形成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二)大数据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税务数据有效性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下,税务机关可供利用的相关数据较为丰富,但数据的精确性、一致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还远远不达标,税务数据存在结构单一、增量较少和公开缺失的问题。1、税务数据结构单一。税务数据结构分为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前者是即行数据,存储于税务数据库,可用二维码结构表达实现; 后者是办公文档、文本、图片、XML、HTML、报表、图像、音频和视频信息等其他所有格式的数据。目前,非结构化数据体量较大,结构化数据明显不足,这是造成税务数据结构单一、累积数据滞后的主要原因。2、税务专业数据增量较少。虽然我国是全世界互联网和手机用户的第一大国,但是我国对于原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与“第一”的称号严重不匹配。有效数据的增量与用户规模的增量严重不对称。而税务数据作为数据总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专业性等因素的影响,其增量就更为有限。无法广泛获取最新的有效税务数据,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没有建立自己稳定的、有效的、便捷的税务数据来源渠道,都极大地阻碍了税务工作的开展。3、税务数据公开缺失。大数据时代下,我国税务数据公开缺失的问题更为突出。我国的税务数据公开平台主要是各级统计年鉴,以发布各年度的收入完成情况为主,基本不涉及纳税人行业统计、季度、月度的详细纳税数据,没有形成一个原始的、连续的、微观的数据库。
      二是税务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数据安全问题”是现在国际社会共同遇到的难题,国外有斯诺登、维基泄密等事件,国内虽然很少有相关大事件的报道,但是每个人都有亲身经历,一旦通过互联网进行了某项信息操作,马上就有一大波骚扰电话相随,因此每个人对于信息登记不可避免地持谨慎、甚至是抵触的态度。税务机关掌握着网上办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商业秘密和纳税数据等信息,如果其信息外泄就会给纳税人带来危害,甚至是社会性的不良后果。有的纳税人也愿意配合税务部门的大数据收集、整理工作,但对纳税信息是否有泄漏的风险存在疑虑,导致在最终的信息收集工作中参与度不高,结果不理想,因而涉税信息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另外,加之网络维护压力增大、容灾系统隐患增多和网上办税人员风险意识较差等因素的存在,导致网上办税系统信息的不安全问题增多、增大。
      三是税务信息收集平台缺乏稳定性。涉税信息一般是指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各类数据和事务的总和。目前涉税信息渠道主要有四个,一是纳税人报送的信息;二是通过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掌握的信息;三是通过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如从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获取的信息;四是其他信息,如纪委、政府、国税等有关部门交办与转办的信息,税收情报交换与调查、网络搜索和个人举报等信息。上述信息的收集仍依靠传统的入户调查和以票控税、以地控税等较为被动的方法,经常发生进入同一家企业取证,数据结果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从第三方获取信息时,需要人为进行交涉的情况比比皆是,税收征管成本不断上升,整个信息收集缺乏一个统一的、完整的、稳定而又相对固定的平台。
      四是税务信息工作是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税务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是整个系统每个部门的任务,不是单纯地依靠信息、管理、基层税务所等几个业务部门就能做好的。现在税务系统老龄化严重,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更为突出。信息的日新月异让不少老同志产生了抵触、害怕的情绪,依然按照老套路、老方法做事注定要与实际工作需要相脱节。另外信息软件平台的建设主要依靠外包,我们可以看到金税一期直至金税三期的建设,功能越来越完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但是又出现了信息的处理步骤和流程延长、操作复杂等问题,如何在信息的处理、风险的防范、操作的便捷三者之间把握一个合理的度也是大数据信息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既精通税务流程又能承担起软件开发任务的复合性人才。
      二、大数据:强化信息管税对策建议
      (一)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现代化要把重点放在信息源的扩大、信息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处理能力上
       一是强化税务数据的有效性。在继续积累和运用以往结构化数据的基础上,完善税务数据管理制度,尤其是加强非结构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分析能力。1、规范非结构化税务数据管理。税务机关可依托技术平台,加强对非结构化数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如ERP 系统、Lotus Notes、数据库、文字处理和表格文件等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系统信息管理体系,通过数据的有效采集与分类,为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其标准、内容与方法等要求的信息,发挥信息特性、信息提示和信息检索等功效。2、完善税务非结构数据共享机制。目前对税务机关日益重要的非结构化数据,多散见于非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因而需要各个系统间加强数据的合作与共享。如通过国税、地税、银行、工商、公安、海关、外汇、房产管理和中介机构等部门间的联网,集中税务相关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数据应用分析平台,实现快速灵活的联机查询和分析功能。
      二是保证纵向与横向税务数据完整。1、保证纵向税务数据完整。税务机关应制定税务数据管理、考核和变更等制度,建立税务数据增量、质量逐级负责的问责机制; 加强对税务数据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税务数据规范管理能力;指导与培训纳税人依法保管纳税资料,提升涉税数据的获取、处理与分析的能力。2、保证横向税务数据完整。对不同涉税部门间同一纳税人的数据,应提高数据信息横向共享度,继续推动数据和业务系统与承载的技术环境分离、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过程优化、建设完善信息资源服务体系,提高税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和应用水平。
      (二)加强税务数据管理创新与税务数据处理中心建设。
       一是推动税务数据创新研究。税务数据创新主要是创新思维,运用云计算、物联网、数据处理工具等新信息技术,特别是大数据所要求的大规模并行处理( MPP) 数据库、数据挖掘电网、分布式文件系统与数据库、互联网和可扩展的存储系统等特殊技术。税务机关应对收集的海量税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和萃取,厘清混杂数据间的关系,以达到促进信息管税和完善税收制度等目的。
      二是推动税务数据处理中心建设。大数据时代下,需要有属于税务系统自己的专业团队来管理税务大数据的相关业务,因此建设税务数据处理中心的意义重大,其中的关键在于培养一批大数据的专业税务人才,需要税务机关和相关机构进行联合培养和培训,重点提高其对税务数据加工和分析能力,加强非税务部门和非传统渠道( 网络分布数据) 涉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实现大数据“互联”的要求; 加强纳税人管理与税源管理,逐步形成纳税信息数据库和纳税人数据样本库。另外,借助各地征管改革的契机,在市一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建立大数据专业管理部门,专职负责税务大数据的采集、挖掘、整理、分析、存储等工作,进而提升税务数据的有效性与规范性。
      (三)涉税信息制度立法意义重大
      高效的涉税信息提供工作是税务工作的基础与关键,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希望掌握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对纳税人而言,希望披露的信息越少越好,法律是解决好这一矛盾的最佳工具。涉税信息提供制度予以立法,限定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对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同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涉税信息实施办法对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也至关重要。
      (四)发展和规范会计人员从业素质,提高电子办税质量
      今年年初,我局进一步推广企业网上申报,要求企业使用CA介质网上申报率达到100%,目前办理CA介质工作已经完成,实现了全部企业网上申报,走好了基层迈向电子化办税的扎实一步。但是现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经过了几次集中培训,但是实际网报中问题仍层出不穷,且大多是操作流程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扩大税务代理规模。税务代理机构要多渠道引进人才,努力拓宽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层次,为企业做好服务。税务代理机构要向高等院校、社会招聘懂财税、精微机的专业复合型人才。税务机关要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流程普及,重点提高从业人员对电子涉税业务的操作水平,全面完善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更好地适应税收信息化的发展需求。二是信息技术部门不断进行业务研发,优化网络电子办税流程,继续使电子办税界面简洁,流程、步骤简单易懂,并且要做好风险防控与操作便捷之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建设有更加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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